海港星耀人生年金保险(互联网)
投保年龄范围 :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70周岁
保险期间 :至105周岁
交费期间 :趸交、3年交、5年交
保险责任 :
- 投保规则
- 保险责任
- 投保示例
投保年龄:下限:0岁(须出生满30日)
上限:70周岁(趸交)
65周岁(3年交,5年交)
保险期间:至105周岁
交费方式:趸交(一次性交清),年交
交费期间:趸交,3年交,5年交
保费:下限:20000元(趸交);
10000元(3年交、5年交)
上限:视具体核保情况而定,需为1000的正整数倍。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年金
一、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自本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二、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自本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前一个保单周月日(含当日)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月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5%给付年金。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乘以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具体如下: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 已领取的年金。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条款“第2.4条 责任免除”外,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条款中以黑体字标识且背景突出的内容:“第1.4条 犹豫期”、“第3.2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5.2条 保单贷款”、“第6.1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8.1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9.1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李先生,40岁,在本公司为自己购买了《海港星耀人生年金保险(互联网)》,保险期间为至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交费期间为趸交,趸交保险费为10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2150元。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李先生享有《海港星耀人生年金保险(互联网)》各保单年度的保单利益如下表所示:

注:
1. 除年度保险费和累计保险费外,其他均为保单年度末数值。
2. 现金价值不含当年度末应给付的年金和满期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