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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金彩人生养老年金保险

投保年龄范围 :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80周岁

保险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交费期间 :趸交、3年、5年、10年

保险责任 :

  • 投保规则
  • 保险责任
  • 投保示例

投保年龄: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80周岁

交费期间:趸交、3年、5年、10年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养老年金
一、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自养老年金首个领取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小者每年给付养老年金:
(一)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已经过完整保单年度数;
(二)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总交费年度数。
二、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自养老年金首个领取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前一个保单周月日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月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小者每月给付养老年金:
(一)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5%×已经过完整保单年度数;
(二)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5%×总交费年度数。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总交费年度数的乘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 已领取的养老年金。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条款“第2.6条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条款中以黑体字标识且背景突出的内容:“第1.4条 犹豫期”、“第3.2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5.2条 保单贷款”、“第6.1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8.1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9.1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李女士,55岁,在本公司为自己购买了《海港金彩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为至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交费期间为3年,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年交保险费为10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2910元,李女士享有《海港金彩人生养老年金保险》各保单年度的保单利益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 年龄 年度保险费 累计保险费 养老年金 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现金价值
1 56 100000 100000 2910 0 100000 54119
2 57 100000 200000 5820 0 197090 130910
3 58 100000 300000 8730 0 291270 229279
4 59 0 300000 8730 0 282540 243977
5 60 0 300000 8730 0 273810 257473
6 61 0 300000 8730 0 265080 253877
7 62 0 300000 8730 0 258955 250225
8 63 0 300000 8730 0 255229 246499
9 64 0 300000 8730 0 251429 242699
10 65 0 300000 8730 0 247553 238823
20 75 0 300000 8730 0 204262 195532
30 85 0 300000 8730 0 151487 142757
40 95 0 300000 8730 0 87153 78423
50 105 0 300000 0 8730 8730 0

注:

1.除年度保险费、累计保险费外,其他均为保单年度末数值。

2.身故保险金为未发放当年度末养老年金和满期保险金的数值。

3.现金价值不含当年度末应给付的养老年金和满期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