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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福多星年金保险(分红型)

投保年龄范围 :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75周岁

保险期间 :至105周岁

交费期间 :趸交、3年交、5年交、10年交

保险责任 :

  • 投保规则
  • 保险责任
  • 投保示例
  • 可选择附加险

投保年龄:下限:0周岁(须出生满30日)

上限:75周岁(趸交)

65周岁(3年交、5年交)

60周岁(10年交)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交费期间:趸交、3年、5年、10年

保费:下限:10000元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特别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项下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乘以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具体如下:


年金

自本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 本合同的所交保险费–已领取的特别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所交保险费–已领取的特别生存保险金–已领取的年金。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条款“第 2.4 条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以黑体字标识且背景突出的内容:“第 1.4 条 犹豫期”、“第3.1 条 保单红利的分配”、“第 4.2 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 6.2 条 保单贷款”、“第 7.1 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 9.1 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 10.1 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保单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您有权参与我们的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我们根据每个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我们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载明分红的相关信息。


保单红利的领取方式

一、您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 现金领取;

(二) 累积生息:即将现金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照我们公布的红利累积生息利率以年复利的方式计息,直至本合同终止时给付。您可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领取全部或部分已分配红利及其利息。

二、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我们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保单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填写保全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我们申请变更保单红利的领取方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李先生,40岁,在本公司为自己购买了《海港福多星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期间为至105周岁,交费期间为5年,年交保险费为10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4960元,李先生享有《海港福多星年金保险(分红型)》各保单年度的保单利益如下表所示:

图片1.png

注:

1.除年度保险费、累计保险费外,其他均为保单年度末数值。

2.身故保险金为未发放当年度末特别生存保险金、年金和满期保险金的数值。

3.现金价值不含当年度末应给付的特别生存保险金、年金和满期保险金。

4.累积现金红利是在假设您不提取现金红利的前提下,按照我们公布的红利累积生息利率以年复利的方式计息。该累积生息利率是不保证的。上表所假定的累积生息利率为每年2%。

5.以上利益演示中红利利益金额的显示为四舍五入到整数位。

风险提示: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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