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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海纳金福年金保险

投保年龄范围 :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8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保险期间 :10年、15年、20年、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交费期间 :3年、5年

保险责任 :

  • 投保规则
  • 保险责任
  • 投保示例

投保年龄:下限: 0周岁(须出生满30日)

                  上限:

交费期间
保险期间
10年15年20年至105周岁
3年交80808080
5年交-807575

保险期间:10年、15年、20年、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交费期间:3年、5年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特别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特别生存保险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的特别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为:
交费期间保险期间特别生存保险金领取日
5年至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第6个保单周年日
其他第5个保单周年日
年金
自本合同年金首次领取日开始,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含)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所交保险费的2.0%给付年金。
本合同的年金首次领取日为:
交费期间保险期间特别生存保险金领取日
5年至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第7个保单周年日
其他第6个保单周年日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所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条款“第2.3条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以黑体字标识且背景突出的内容:“第1.4条 犹豫期”、“第3.2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5.2条 保单贷款”、“第6.1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8.1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9.1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李女士,40岁,在本公司为自己购买了《海港海纳金福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为至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交费期间为3年,年交保险费为10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6200元,李女士享有《海港海纳金福年金保险》各保单年度的保单利益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年龄年度保险费累计保险费特别生存保险金年金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现金价值
14110000010000000010000045909
242100000200000000200000129157
343100000300000000300000253340
4440300000000300219300219
5450300000620000306223300023
6460300000060000306023300023
7470300000060000306024300024
8480300000060000306024300024
9490300000060000306025300025
10500300000060000306025300025
20600300000060000306031300031
30700300000060000306037300037
40800300000060000306043300043
50900300000060000306044300044
601000300000060000300025300025
651050300000060003000003060000

注:

1.除年度保险费、累计保险费外,其他均为保单年度末数值。

2.身故保险金为未发放当年度末特别生存保险金、年金和满期保险金的数值。

3.现金价值不含当年度末应给付的特别生存保险金、年金和满期保险金。